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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分房内有文章 母子析产对簿公堂
时间:2010年01月28 00:00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系母子关系(之外还有两被告,为崔某之妻女),虽双方已分居多年,但户籍仍在一起。2003年,因拆迁安置,原告与三被告按政策人均安置50平方米。2005年与2008年的两次分房中,崔某作为户主分别分得150平方米和50平方米的安置房两套,现均由三被告居住。原告请求法院分割该房产,取回其中份额。但被告以该房是由其出资购买,且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不得单独分家析产为由,坚决不同意将其中50平方米的一套安置房割让给其母亲。
(二)律师代理行为
我所律师作为原告王某的代理人。以合理分割双方家庭共有财产为辩论基点,并提出原告现处于特殊情况,有理由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家析产。
(三)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