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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坑致路人受伤 责任该归向何处
时间:2010年09月13 00:00
(一)案情简介
2008年4月某日,王某(本案被告)因安装排污管需要在自己房屋东边宽5米左右的村级道路上挖了一条0.2米左右的横沟,安装排污管后,被告虽已进行了填埋,但并未恢复原状。同日晚8时左右,高某(本案原告)下班骑自行车途径该处时跌倒受伤。后原告被人送到杭州市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粉碎性骨折。住院20天,花去医药费近万元。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3万元。
(二)律师代理行为
我所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在该起人身损害事故中,被告在公共道路上挖坑,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应负全部责任。而被告代理人则提出致使原告受伤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其自己没有注意路面状况,被告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公共的村级道路上挖横沟后,未能及时恢复平整,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8000元。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