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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原原创|离婚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可否撤销?

时间:2020年08月17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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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传统婚恋观念的改变,“网恋”、“一夜情”、“闪婚”等现象层出不穷。因婚前性行为致使未婚先孕,男女双方迫于孩子原因勉强结婚,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很容易为日后婚姻生活埋下隐患。

案情回顾

 2008年初,冯华与王锋通过网络认识,相处半年后,两人奉子成婚。婚后冯华在家做全职太太安心养胎,王锋负责偿还房贷以及承担家里的生活开支。原本他们应该如童话中的王子和公主般幸福地生活下去,但婚后的二人并未感受到婚姻的幸福,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及各自不同的生活习惯等问题吵架。2009年4月,冯华诞下一子王小凡。孩子出生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缓和,反而因为抚养孩子,生活开销变得更大,每月入不敷出,两人因此经常吵架。2011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203号房屋归双方之子王小凡所有,房贷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王小凡由王锋抚养。

2016年,冯华再婚,婚后育有一女郭小花。为了让女儿过上更好的生活,冯华打起了与前夫约定赠与儿子王小凡203号房屋的主意。2018年10月,冯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行为。她认为203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小凡名下,即还未将房屋实际交付给王小凡,目前仍属于自己与王锋的共有财产,因此,她认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对冯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本案的问题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能不能要求撤销赠与?律师告诉你,答案是“不能撤销”。

第一,赠与行为是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表面上,冯华的撤销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但本案的赠与是特殊的赠与。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是与夫妻离婚同步进行的。因此,冯华和王峰离婚的前提是把房屋赠与儿子。现冯华与王锋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说明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而赠与行为不能任意撤销。如果允许冯华撤销对203号房屋的赠与,那么将不利于保护王小凡的权益。

第二,冯华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协议作为特殊的协议,一旦双方离婚,协议就生效,双方均不得反悔。类似冯华的这种行为一旦得到支持,既会对子女造成伤害,也会使社会诚信不断缺失。

律师提醒

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里约定把财产赠与给子女,那么,离婚后夫妻任一方都不能反悔,即不能单方撤销赠与行为。反悔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更要做到诚实守信。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等情形的,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金露燕律师

     


律师团队

  • 黄旭聪律师


    协助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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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露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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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十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顾问单位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受到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办理百起刑事辩护案件,为近一半的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以及缓刑,近百分之十五的当事人争取到不予起诉,近百分之五的当事人争取到撤销案件。通过专业的辩护以及良好的沟通,多数的案件都能取得较为良好的辩护效果;
    先后办理百起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分割财产标的近三亿。先后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以及法律风险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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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勤舒律师


    担任杭州昌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代理杭州某公司与江苏某贸易公司的票据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案
    成功代理张某某与陈某某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
    成功代理周某某等人与柳某某分家析产案
    成功办理朱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成功办理刘某涉赚污染环境案
    成功办理张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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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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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后为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交通房地产、正强股份、汇杰股份、萧然进出口、蓝绿双城、红旗摩擦、佳瑞中央空调、冰点文化、万豪家私、普银实业、闺蜜时代、保康医药、宜满良科技、新中瀛刺绣、萧邦物流、赛勒传动、南郊监狱等众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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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金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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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先后协助过法律援助中心处理援助案件,担任过道路交通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帮助当事人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在工作期间曾代理过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婚姻家事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近百余起民事案件。
    协助办理过杭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批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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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办理过程某某诉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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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办理过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协助办理过多种非诉业务(包括酒店式公寓租赁、股权架构、投资协议、不动产转让、合伙协议等业务);
    合著 《OHADA的未来展望》,发表在《民商法论丛-第56卷》(梁慧星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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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研发、产品生产管理、产品质量体系管理十余年,丰富的阅历为办理各类案件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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