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刷单当副业,招来大麻烦
时间:2020年05月19 22:15
【基本案情】
小敏是个全职妈妈,前段时间进了一个全职妈妈网络刷单群,看着群里有人日进斗金,于是自己也搞起网络刷单副业。所谓的网络刷单就是网络店铺为了提高店铺销量和口碑,请小敏假扮店铺的买家在店铺下单并支付订单价款后,网络店铺将空盒子寄到小敏家里,产生实际物流信息,小敏确认收货并填写虚假好评后,网络店铺将小敏支付的订单价款和之前谈好的服务费一并打给小敏。小敏在刷了几单后,网络店铺按时返还虚假订单价款并支付了服务费。过了段时间,小敏胆子越来越大,直接在MM网络店铺上拍下标价4999元的一整套化妆品。经过一系列操作后,本应当按时返还订单价款的MM店铺商家,却迟迟不返还,小敏催要后,MM店铺商家直接将其拉黑。小敏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MM网络店铺支付她刷单的订单价款和服务费。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了小敏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刷单”这种虚假交易的存在,制造出大批量的虚假数据,如虚假浏览量、成交量、好评量等来蒙蔽、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作出正确判断。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准则,涉嫌虚假宣传,且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小敏以MM网络店铺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MM网络店铺返还订单货款理由不能成立。
小敏并不甘心这样的结果,于是选择报警并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公安侦查后发现小敏进刷单群的群主老王拥有多个刷单群,其通过刷单群向群员发布刷单任务,群内每笔刷单老王都能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从中获利共计70余万元,之后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老王提起了公诉。市场监督管理局对MM网络店铺进行调查,证实MM网络店铺存在虚假交易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30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小敏、老王和MM网络商铺三方当事人,这三者分别扮演作为虚假买家的刷单者、刷单组织者和经营者。三者面临的法律后果各不相同,但是结局都是悲催的。
首先,扮演虚假买家的刷单者因小失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即使刷单者与经营者约定了服务费和垫资款,但因刷单行为本身违法,用正常的下订单形式掩盖刷单行为,造成不知情的消费者根据店铺销量和好评选择这家店铺,误导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且刷单者并无真实交易的意思表示,因此该约定内容无效,小敏自行承担违法后果一点也不冤枉。
其次,刷单组织者被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不但遭受牢狱之灾,而且犯罪记录将伴其终身。
刷单组织者老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刷单行为是虚假交易,仍通过微信平台向群友推送店铺刷单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老王违法获利70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他即将面临的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经营者MM网络商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30万元,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完全得不偿失。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MM网络商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该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可见,经营者因小敏虚假评价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将面临2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罚款,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毫无疑问,刷单行为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律师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去从事这种不法勾当,诚实守信才是做人做事的根本。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金露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