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原创|接受遗赠须及时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后果很严重
时间:2019年10月11 17:28
【案情简介】
2017年,江苏某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潘某是被继承人,育有两女一男,但偏爱唯一的未成年的孙子。潘某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全部给唯一的孙子小潘并前往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将公证书交给小潘。潘某去世半年后,小潘一直未依法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也未办理接受遗赠的有关财产转移手续。潘某的两个女儿将小潘和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潘某的财产。
本案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潘某名下财产由潘某的两个女儿和小潘的父亲依法继承,小潘却分文未得。
这是怎么回事?潘某的遗嘱明明是把自己的所有财产都留给孙子小潘,为什么法院要把潘某的财产判给他的儿女?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律师解读】
首先,我们要来判断潘某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本案中的遗嘱是被继承人潘某生前所立的,并且潘某也明确表示要将其所有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全部给他的孙子小潘,显然,潘某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进行了公证。因此,这份遗嘱是有效的。
其次,我们要来判断潘某的公证遗嘱的性质如何。
本案中,潘某所立遗嘱的性质是遗赠,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并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显然,小潘并非潘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小潘依法不享有对潘某遗产的继承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潘某可以将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赠与小潘。
重点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憾的是,在潘某去世半年后,小潘一直未依法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也未办理接受遗赠的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小潘放弃受遗赠。据此,法院判决将潘某的财产由潘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律师建议】
第一、被继承人要留存证据来确保证明遗嘱确实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保险起见,最好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进行见证或者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第二、遗赠给未成年人的,财产应当及时交付,不动产应及时申请转移登记。
第三、如果不动产暂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建议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前往公证处进行接受遗赠的公证,用来证明受遗赠人作出接受受遗赠的表示。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丁志军律师、金露燕实习律师